本守则对由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筹办“和记尊贵会”(以下简称“本会”)之所有会员均有约束力,并构成本会及每名会员之间的一份合约。申请成为本会会员之申请表格一经申请人签署及被批准后,即表示申请人已同意受会员守则约束。

(一)会籍
会员必须年满十八周岁。所有会籍申请须经本会审核批准,本会保留批准或拒绝有关申请之权利,而无需提供任何原因或解释。所有申请将以本会最终决定为准。本会有绝对的酌情权按照任何期限或方式延续会籍。会员对本会之组织、运作或管理并无投票决定权,亦对本会之任何财产无任何所有权者或追索权。本会只会籍不得转让或代理。

(二)会员证
成功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后,将获本会发出会员证一张(以下简称“会员证”)。新会员于收到会员证应立即于证上签署,而会员证上之签名须与申请表上之签名相同。会员证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本会之财物,本会有权随时撤消该证之效力及终止有关会员之会籍。本会亦有权要求会员归还会员证予本会。会员证只提供持证会员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倘若会员证遭遗失或被窃,须立即通知本会。本会补发新证,可收取费用。会员于享用本会所提供之优惠、服务或参与任何活动;或与本会有任何事务交易时,请出示会员证作为其会籍证明。

(三)优惠及服务
本会会员可享有本会提供之优惠及服务,惟须先得到本会之邀请及需遵守本会于提供该等优惠及服务时订明之任何特定条款及条件。有关对会员提出邀请与否,本会有绝对的酌情权。本会有绝对的酌情权随时终止提供任何优惠或服务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会员不得利用本会或本会提供之优惠、服务、资料或文件用作任何商业或其他用途。会员可享有本会联盟尚户之指定优惠及服务。会员于消费时应出示有效之会员证,否则本会及联盟商户有权拒绝提供指定之优惠及服务。本会就任何人士包括商户或店铺拒绝承认会员证及对商户所提供之货品、优惠及服务之质量,概不负责。

(四)本会之责任
本会无须对因任何缘故导致或出现之行为、疏忽或过错所直接或间接引致会员或任何其他人士之任何损失、损害或损伤,而向会员负任何赔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五)会员偿付费用
本会可向会员收取费用,作为偿付本会按会员要求提供任何资料或补发失卡之费用或支出。

(六)更改会员守则
本会有绝对的酌情权随时更改本会员守则,并以其认为合适之任何方式通知会员。除非会员于任何更改会员守则生效之前已退会及将其会员证按第(七)条规定归还本会并作注销,否则会员须受该等已更改之守则约束。

(七)退会

会员如欲退出本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将会员证连同退会通知,以挂号函件寄回本会(或亲临本会办事处办理退会手续)。

(八)解除会籍
本会倘若认为任何会员之行为会令本会受损或与本会之利益相违背或违反本会会员守则,本会有权解除有关会员之会籍,而本会之决定为最终决定。被解除会籍之会员将停止拥有会员之任何权利,福利或优惠,并无权接受及享有本会提供之优惠及服务。被解除会籍之会员于收到解除会籍之通知后须立即将会员证交还本会。

(九)本会终止运作
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有绝对的酌情权于任何时候终止本会之运作而无须给予任何理由,而会员之一切权利及优惠即告终止。于任何情况下,会员不得亦不能因本会终止运作而向本会及和记黄埔地产(成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股东或管理人员提出任何索偿或要求。

(十)个人资料
每一位申请会籍之人士必须提供申请表格内所要求之全部个人及其他资料。若未能向本会提供该等资料,可能导致本会无法处理有关申请。如申请获批准,在会籍有效期间,本会有权与会员核对及收集其进一步之个人及其他相关资料。
本会所收集之申请人或会员之个人及其他资料为本会财产,除非收到有关会员书面要求停止使用其资料,否则本会可将资料用作推广或下列用途:
(A)处理会籍之申请;
(B)核对及/或验证提供予本会之资料;
(C)供本会及/或和记黄埔地产有限公司任何研究及分析;
(D)供本会、任何和记黄埔地产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就会员或一般顾客作设计用途及向其提供及推广设施、服务及/或产品;
(E)推广、改进及推展本会、任何和记黄埔地产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的设施、服务及产品;
(F)促进会员与本会、任何和记黄埔地产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间之沟通,并邀请会员就其对本会、任何和记黄埔地产有限公司及/或其关联公司之设施、服务或产品之需要及期望作出回应;
(G)履行任何适用法律下要求提供资料之规定;
(H)任何经申请人或会员不时同意之其他用途。
本会会将申请人及会员之个人及其他资料保密,但本会可能会向下列人士或公司提供、传送(无论在国内、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及/或交换任何该等资料:
(a)和记黄埔地产有限公司;及/或
(b)任何和记黄埔地产有限公司之关联公司;及/或
(c)任何向本会或任何和记黄埔有限公司及/或关联公司提供行政、电讯、电脑或其他服务之代理人、承办商或其他服务提供者。
每一位会员均有权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及要求改正任何证实为不准确之个人资料,本会会遵照该等要求加以办理,除非在有关法律及规例下可拒绝或必须拒绝办理该等要求。本会并有权就处理任何资料查阅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十一)适用法律
本守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